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台灣輸血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1. 提高輸血醫學水準,聯絡會員友誼,交換工作心得。
  2. 與國內醫療學術團體互相配合,並與國際學術機構連繫與合作。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長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發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 促進輸血醫學之研究與發展。
  2. 改進血庫作業。
  3. 發行輸血醫學之刊物。
  4. 發行輸血醫學之研討會。
  5. 參與國際有關輸血醫學之學術活動。
  6. 其他有關輸血醫學事項。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前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下列幾種:

  1. 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 凡國內外醫學院畢業具有醫師資格者。
    2. 大專畢業從事血庫技術工作具有經驗且有服務證明者。
    3. 高職以上畢業從事血庫技術工作具有三年以上經驗且有服務證明者。
  2. 團體會員:凡與輸血醫學有關或贊同輸血醫學發展之機關、團體、學校等單位,可申請加入為團體會員,並指定一人為代表。
  3. 觀察會員:血庫/捐血事業機關之行政工作人員具服務證明者,經兩人以上之介紹,並經本會理監事之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者。
  4. 名譽會員:凡對輸血醫學有重大貢獻或成就者,由理監事提請理事會通過者。
  5. 榮譽會員:須年滿 55 歲,會籍滿 10 年。會員凡符合以上條件,得親自向學會提出,經理監事會審核通過。
  6.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上述個人及團體會員,一次繳納永久會費者,得為本會永久會員。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觀察、名譽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永久會員

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本會會員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

第十條:本會會員連續三年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經會員大會認可後除名。

第十一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即為出會。

第十三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本會之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本會設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2.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3.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4. 聘免工作人員。
  5.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6.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事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為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均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其中 1/3 應為新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及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請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或連續請假達六次未出席理、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會員會費
    1. 入會費:個人會員及觀察會員每人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每單位貳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2.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醫師新台幣壹仟元,醫檢師柒百元,觀察會員伍百元。團體會員每單位伍仟元。
    3. 永久會費:個人會員醫師新台幣壹萬元,醫檢師柒仟元。團體會員每單位伍萬元。
    4. 贊助會員:每年贊助本會壹萬元(含)以上者。
  2. 事業費
  3. 會員捐款。
  4. 委託收益。
  5. 孳息。
  6. 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計年度歷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本會 103 年 11 月 16 日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並報經內政部 104 年 2 月 6 日台內團字第 1040009697 號函准予備查。